财税〔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987]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