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7]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税[1984]79号、财政部[1984]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987]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