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3-06 459 人看过

(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时间

冯路路会计师 16小时前回复:

建议直接咨询他们事务所。

您好方便电话联系吗?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您好,可以联系我们主页电话。

给工人发工资不交社保可以吗?

冯路路会计师 10天前回复:

依照法律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