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987]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财税〔2008〕123号《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