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73号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987]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