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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股权? 答: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 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1、股东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商事行为。2、股权转让要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这时股权转让程序以约定为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三、 什么是股权直接转让? 答: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四、什么是股权间接转让? 答:指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属于某人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某债权人,或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等情况。 五、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六、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七、股权转让时是否可以保留分红权不转让? 答:不能。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其任何一项权利内容都必须基于股东身份而行使。股权转让保留分红权的约定对公司是不发生效力的。 八、什么是股东资格? 答:股东资格指相关人拥有股东身份、享有股东一切权利的资格。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力的基础。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确立了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 九、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1、公司注册下来后还需要做哪些事? 答:公司注册完成,只是完成了工商登记,还需要激活税务(国税网启用税种、地税网激活电子税务局)、开立银行基本户、签订国地税代扣税协议;后期社保的挂靠。 2、如何开立银行基本户?需要那些资料? 答:开行基本户需要到银行去做公司信息登记,预留印鉴卡(带公司全套证件(2015.8月前成立公司带三证正、副本/2015.8月后成立公司带执照正副本)加公章、财务章、私章、2-3 个身份证、办公地址租赁合同或街道办办理的租赁凭证),然后开户银行会递交资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下放银行开户许可证。 3、如何签订代扣税协议?需要去税局吗?带哪些资料? 答:带执照正本和纳税申报须知,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签订一份纸质的代扣税协议就算完成。 4、没有签扣税协议可以办理扣税吗?除了银税协议账户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扣缴税费? 答:可以的,现在深圳国地税还开通了个人账户网银在线支付/微信扫码支付/手机银行支付以及到国税柜台银行卡支付。 5、公司刚成立没有经营是否不用做账,等正式营业再做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公司存续不管是否开始营业存在收入,必定存在房租/水电/办公/注册刻章费用/记账报税/差旅车船开支费用,这些开支都是需要入账的。 6.公司实际没有经营可以不用报税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当月成立的公司,应当在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可以进行零申报。
税务局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会来查账: 1、例行年度、半年度,季度和计划内检查; 2、上级税务主管机关步署的检查; 3、接受有关人员举报进行的检查; 4、本期报表、纳税情况和同期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有异常; 5、企业退税和所得税清算等; 6、其他需要检查事宜。 税务分局和主管税务局查了,稽查局和上级税务局有可能还会来的,他们有权再进行检查,可以再次检查企业纳税情况,并对内部检查情况进行稽查,这也是税法要求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
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可归纳为: 1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规定,主要有: ( l )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 )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 公司法》 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清算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和处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取代了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1 、清算组织的产生。 ( l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 公司法》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 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2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公司董事会相当,因此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实质上是与公司股东会相同。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我国《 公司法》 第191 条至197 条对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 l )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根据《 公司法》第191 条或第192 条组成清算组;B 、推选清算组组长;C 、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 2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其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 A 、编制公司自年初起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帐实物是否相符;B 、清查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C 、清查工作结束后,应着手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D 、在清算价值确定后,则可按清算要求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然后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并交公司股东会通过,成为公司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 第194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的。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B 、对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C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 4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为了结公司现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B 、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C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5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具体步骤为: A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B 、公司财产可能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由清算组按法定顺序并根据清偿协议清偿公司债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债务清偿作出处理。 C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根据《 公司法》 第1 %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之规定,停止清算活动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6 )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公司法》 第195 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A 、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等都应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 B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工资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取的报酬;劳动保险费用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应首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 、缴纳所欠税款。纳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在宣布解散前所欠国家税款都应在清算中一并补齐。 D 、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清算公司债务,应于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以后进行。 E 、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如公司财产尚有剩余,,则按公司章程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7 )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A 、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B 、清算组的组成;C 、清算的形式;D 、清算的步骤与安排;E 、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F 、清算方案;G 、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H 、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I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 8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帐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四、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公司清算过程中,会遇到若干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点,建议对一些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并尽快制定公司清算规则。 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的认定及其职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但被吊销或被关闭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进行清算,且没有主管机关对此负责。《公司法》 第192 条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究竟是指的谁?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5 年就《 公司法》 第192 条进行解释,认为工商部门为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而非主管机关,不负责组织公司的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法》条文的解释是无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公司法》作出解释。笔者建议,将“有关主管机关”立法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赋予其相应介入清算的职权,以监督清算的依法进行。“有关机关”亦可明确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开办单位、专业清算、审计部门、债权人等。笔者认为,债权人进入清算组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加制约因素,防止随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产生,确保有效、公平地处理清算事务。 第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 公司法》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 公司法》 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 、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 、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公司自身规律,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十、股权转让 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
当月开具的一张“电子专票”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答:不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1、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2、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的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所以不少中小企业在请不起会计的情况下,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3、记账和报税是两件事,但相互关联。公司要根据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而报税和缴税也是两码事,报了税不一定要缴税款。 4、即使是没有经营也没有开票的公司,也得报税,这时可以选择“零申报”。但是长期零申报会被纳入“风险监控”。而且6个月不经营,工商局那边也会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5、不是只有“零申报”才不用缴税,如上文所言,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内的,都暂免缴增值税,但前提是你要记账,你得去申报。 6、一个公司涉及的税种不只有一种,常见的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每年5月底有一次“汇算清缴”,这既是企业计算上一年有没有盈利的重要过程,也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7、经过了营改增、金税三期、开票系统升级,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力度空前的大,所以老板们千万不要“买发票”,更不要虚开、虚抵发票。 8、即使你不想买税控设备,不会用开票系统,也能给客户提供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国税局代开发票。 9、当然也可以购买税控设备,请代账公司帮忙做“开票”这个操作。根据发展需要,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进一步开拓业务,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少缴税款。 10、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只能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刚成立的公司就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如果有需要,要尽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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