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废止附件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条款第4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车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