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当今世界反垄断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反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所处地位的结构性指标。一般而言,经营者在一个相关市场上长期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便会凭借自己的绝对规模和相对优势处于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能使其在定价以及其他市场决策中获得相当大的自由,不用顾忌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反应。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是企业经营中至关更要的上下游环节。若经营者拥有控制产品销售市场的能力,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产品的定价自由和决定其他交易条件的权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财力和技术是决定经营者实力的重要物质条件。经此者的财力和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市场支配能力。经营者的财力是其经济实力的最直接体现。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财力越大,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越强,控制市场竞争的能力也越大。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依赖可表现为买方对卖方的依赖,如经销商对某种名牌产品生产商的依赖,也可表现为卖方对买方的依赖。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在市场进入无障碍的情况下,任何市场出现垄断利润,都会吸引其他经营者进入到该市场,进而打破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使供给趋于充分,进而使利润率恢复到正常水平。
6、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特殊因素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纠纷不断涌现。互联网及其他涉及信息通信技术的相关产业,具有高频创新、动态竞争、平台经济、数据驱动等特征。这些特征对该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经营者市场地位的评估都带来了诸多挑战。
7、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特殊因素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制度移植于欧盟竞争法。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寡占市场结构下多个寡头企业之间的一致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是“其他协同行为”制度的补充。因此,只有当市场上出现多个经世者的一致行为时,才可能触发此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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