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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哪些都属于物权法中的物?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19 477 人看过
经济法考试中,哪些都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R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等。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区分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于: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6、主物与从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利息物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利息物。其中,利息又有天然利息与法定利息之别《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天然利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款)法定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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