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会计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4-23 461 人看过
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承认了赠与等原因可以是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只是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还有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之下,委托人为了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向受托人签发票据或者背书转让票据,也应适用《票据法》第十一条。但是,如果受托人先行垫付了费用,委托人向其偿还该费用时,即使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取得该票据的原因,在票据法的意义上应视为有偿,不适用该条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经济法考试中,哪些都属于物权法中的物?
上市公司存在哪些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济法考试中,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是什么?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你们地址在南昌哪里??

冯路路会计师 4天前回复:

我们不是南昌的。

了解工商税务资质银行变更收费

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209206.03元分15人x3个月

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您好,什么问题?

尤尼泰振青亊务所常州的

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您好。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