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后,可以继续巾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受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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