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再损害仍有必要。
(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续延长前的措施。
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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