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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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