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明电〔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 85 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