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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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8号)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发〔1999〕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