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26 448 人看过

浙地税函[2008]4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研究,对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该条废止

三、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浙地税发[2006]141号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其他地方各税篇"中第二条第(一)点、第(三)点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一条第(二)点第2项中有关审批额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九月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