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4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研究,对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该条废止
三、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浙地税发[2006]141号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其他地方各税篇"中第二条第(一)点、第(三)点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一条第(二)点第2项中有关审批额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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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十七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财税〔2013〕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