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省(不含宁波,下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提出的“在2019年底前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年申报一次”的工作要求,将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于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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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十七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财税〔2013〕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