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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1-09 465 人看过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浙税三04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第七条“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89]浙税三048号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七条“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第七条“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各市、地、县财税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88]国税地字第020号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人民团体”,是指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自用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免纳土地使用税。

三、《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不包括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五、《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不包括这些单位的营业用地。

六、《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专业用地。这些单位的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办公用地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占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房管部门出租与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出租房屋所占的土地及其院落〕,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耕地与非耕地的确认,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的文件为准。

九、个人自有自用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个人自有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屋占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盲、聋、哑、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民政福利工厂占用的土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个别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的,由市、县财税局核实情况后报省局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抄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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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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