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以浙江省为例,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最新政策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政策?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电子税务局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前不用交的不小心填报了,现在需要终止掉应该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