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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因取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11-09 345 人看过
企业集团因取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按照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按照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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