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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增值税时如何审核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12-08 170 人看过
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增值税时如何审核进项税额转出?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而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在发生时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在进项税额转出审核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是否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项税额转出的要件是“前已抵扣”“后变为不能抵扣”,应根据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或损失情况,审核是否改变用途或属于非正常损失而致不能抵扣情形;对于不能抵扣情形,还应追究原来是否已经实际抵扣,既要防止纳税人进项税额应转出而未转出情形,也要纠正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应转出而转岀的现象。

进项税额转岀的金额是否准确。进项税额转岀是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追回”,“追回”的是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能确认原已抵扣税额的,按原已抵扣税额转出;对不能确认原已抵扣税额的,只能通过计算技术来解决。在计算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其他货物、劳务、服务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按照其净值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是以当期实际成本为依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审核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时,应注意确认是否能确认原已抵扣应转岀的进项税额;对于需要计算确认的,应根据应进项转出的项目,审核其运用的方法和计算的结果是否准确。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产成品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作为计算依据的不应是在产品、产成品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或净值,而是相关耗用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实际成本。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还而收回的增值税是否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从销售方因各种原因收回的与销售(或购进)相关的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在审核时,应注意从销售方取得的款项和相关的增值税额,分析是否与其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有关,有关的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无关的可能属于为销售方提供的其他经营行为,应作销售业务或其他处理;特别应关注从销售方取得的未开具发票、抵销债务或者报销费用等情况,应分析判定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此外,还应审核纳税人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从销售方面取得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岀,伴随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审核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填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当期是否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有无延期到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做出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取得异常抵扣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收取的扣税凭证属于异常扣税凭证的,应审核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扣税凭证是否属于规定范围,是否对认定有异议;对于有异议的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申请。在确属取得异常扣税凭证的,关注异常扣税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申报抵扣,对未申报抵扣的,是否按规定未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和暂未作抵扣处理。对于已申报抵扣的,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按税务机关核实结果作继续抵扣或进项税额转岀处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核实申请和纳税信用其他等级的纳税人,是否及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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