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享受条件的审核
税务师要注重继续教育扣除的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税务师要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在规定条件范围,若在上述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范围内,已经填报的必须予以剔除。
二、扣除标准和方式的审核
如果纳税人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400元;如果纳税人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税务师审核此项内容时要注意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纳税人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纳税人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三、政策享受起止时间的审核
如果纳税人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税务师审核时必须注意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如果纳税人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税务师审核时要注意,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纳税人需要填报的是在此之后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四、年度汇算可享受的补充扣除情形的审核
税务师审核时要注意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继续教育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应审核是否存在汇算期间未办理扣除和少扣除的问题。
五、需留存备査资料的审核
如果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税务师必须审核纳税人是否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以便后续能够据此配合税务机关査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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