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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哪些审核要点?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8-03 739 人看过
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哪些审核要点?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的审核要点

1、审核“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及余额,并同该明细账相对应的各会计科目相核对,从中确定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

2、对已确定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应通过原始凭证和有关合同、协议,进一步审核企业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利润情况,看有无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情况。

3、审核“物资釆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同各该明细账的对应会计科目核对,确定企业的主要釆购对象,看企业同其关联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有无多支付或少支付价款情况。.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审核要点

1、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投向。审核“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等有关明细账的发生额及余额,看企业向控股公司、附设企业、子公司及境内或境外的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投资的种类、数额、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投资手续是否完备。

2、审核投资收益结算及处理。审核投资协议和有关合同,核对“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等相关科目,主要査阅投资合同、协议规定的利率水平是否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是否按期结算并按规定结转当期损益,有无隐匿在对方账户的迹象。

3、审核借款利息的结算及列支。审核“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的发生额和余额,查核从相关联的总机构、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所取得价款,其资金渠道是否符合规定,借款用途是否正当。

4、审核借款的资金渠道及其用途。审核“银行存款”“财务费用”“预提费用”等与支付借款利息有关的科目。査阅欠款合同、凭证,査核其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高于或低于正常利率,有无隐匿或转移利息收入的问题。对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或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是否按规定计入有关的固定资产购建成本或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的审核要点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工业性劳务、受托或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产成品、零配件等,可查核有关加工合同、审定单位加工费,结合“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对加工收入的结算;关联企业之间没有签署加工合同的,则可根据加工业务发生的辅助材料(受托方不得垫付主要材料)、工资和费用成本,加上行业同类产品加工的一般利润(以成本利润率计算),计算加工业务的销售收入,核对“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以审定提供劳务的收入进账情况。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提供非工业性劳务。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及按不同的应收账款单位设置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对与“其他业务支岀”相关的“原材料”“包装物”“累计折旧”“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确定其对外提供劳务的类型以及收取的劳务收入是否和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相同,有无无偿劳务、收入劳务标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3、审核委托方设置的“应付账款”明细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发票及有关合同、协议,确定对方提供劳务的性质及提供劳务的类型、数额及金额,核对各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看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支付劳务费用,有无多付或少付劳务费的情况。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往来业务的审核要点

1、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主要审核“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发生额及余额,看其和企业有关联的投资者投入的或向关联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评估价值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是否存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收取或支付使用费的问题。

2、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业务,应审核“无形资产”明细账的发生额和余额,看从关联企业取得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计价。对于以投资方式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或转让的,是否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对以评估或协议确定价值的增值或减值部分是如何处理的;对于购入或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价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增值或减值部分又是如何处理的;购入或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是否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其支付或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

五、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审核要点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岀具有合理费用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及证明文件,并应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査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予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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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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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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