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公平竞争审査时,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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