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财税字[1985]143号《财政部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