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财税字[1985]143号《财政部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