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的发行,为公开发行。因此,即使股票发行没有采用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只是针对特定对象,但只要发行结果导致股东总人数超过200人,就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如果是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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