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合并和分立中的股东保护制度:
(1)特别多数次制度。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构成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別多数决,即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对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可以清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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