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资财产存在瑕疵的,出资人有义务予以补正。例如,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担保)的七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就上述出资,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而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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