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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则存在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4-09 292 人看过
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则存在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并不相同。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首要义务人,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严格责任,即不问主观过错。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即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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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中的办税人员都是同一个有什么风险么?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税务风险:如果公司出现税务风险,在经营当中出现财税方面的问题,税局首先是联系法人和股东,如果联系不上这些人的话,就会联系财务人员214。 发票风险:如果公司开票不是财务负责人,那还会因为不规范开票引致的发票风险。从2016年上线金税三期之后,这个大数据识别系统可以监控企业发票,进而监控公司运营情况。如果出现发票异常,财务负责人会被第一时间锁定214。 其他风险:金三系统可以共享信息,如果你的一家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税局就会限制你对其他公司的实名注册,影响了之后的再创业或再就业。一家公司成为非正常户之后,绑定你为财务负责人的其他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也会降为D级

我想问一下实习一般做些什么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您要看您具体实习岗位呢

你好,请问你们这边做资产报废的可行性经济鉴定吗

冯路路会计师 8天前回复:

您好,可以联系我们主页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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