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和《收购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程序如下:
1、提示性公告
《收购办法》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公告和竞争要约
收购人自组成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吿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3、要约对象和条件
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4、禁止收购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被收购公司股票。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釆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被收购公司萤事会的义务,被收购公司萤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6、预受要约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在收购期内此种同意并不被视为承诺,而是被视为预受。预受要约的股票将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临时报告,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该股东未撤冋预受,则不得转让。
7、要约期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因不符合免于发于要约规定而发出全面耍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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