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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3-06 342 人看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江省)(浙地税函[2008]252号)

浙地税函[2008]25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落实好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我省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援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结合我省公益性捐赠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暂包括:

(一)由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发文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二)省、市、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

二、纳税人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法

(一)纳税人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按以下办法申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申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法,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

(2)对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在单位代扣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员工捐赠清单由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3)对个人直接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捐赠的,雇佣单位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4)单位在代扣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纳税人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认真落实好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进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在落实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税政二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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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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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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