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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1-18 584 人看过
浙人社发〔2022〕4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浙人社发〔2022〕4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规定的17个扩围行业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可缓缴自企业申请当月起至规定截止期限(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二、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研究确定本地区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并报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备案。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研究确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原则上2022年度应连续三个月累计为亏损状态,且申请缓缴时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企业经营规模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提供相应财务报表。

四、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五、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申请缓缴的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取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保费缓缴政策迅速落实到位。要规范政策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做好社保费缓缴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期限。我省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省里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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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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