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失效。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四、[条款失效]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管理等事项依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7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42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供电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十七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财税〔2013〕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