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七、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废止附件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条款第4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车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