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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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十七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财税〔2013〕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