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24 339 人看过

沪税发〔2020〕7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

一、实现税(费)种合并申报

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申报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动计算,在同一套综合申报表中一次完成申报纳税,减少纳税次数。(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二、推行网上更正申报

依托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扣缴网上更正申报和在线逾期补申报,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三、实现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理

实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和退库,进一步简化手续、压缩时间,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四、扩大套餐式服务范围

将业务较为复杂、上下游流程关联度高、需要跨系统操作的关联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发票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清税注销套餐等,便利企业办税。(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五、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探索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电子化,为对外付汇业务提供一站式涉税涉汇事项办理,着力提升跨境税收服务水平,促进跨境投资健康发展。(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六、推进财务报表转申报表工作

探索实行从财务软件自动采集数据、生成财务报表,进而转换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现一键报税,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七、规范共建自助办税终端

在长三角区域实现自助办税终端互设;规范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设置,制作统一的功能清单,便利企业办税。(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八、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

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继续增加电子发票使用户数;根据税务总局安排,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九、优化退税全程网上办理

进一步优化一般退抵税流程,实现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全程在线受理和审核,减少纳税时间。(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十、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经验交流机制

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合作,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合作平台,及时反馈长三角区域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解决操作问题。(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