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申报压力,减少企业纳税申报次数,优化税收服务便利化,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缴纳方式。
二、与原缴纳方式有何不同?
原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在每年9月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扣缴。
缴纳方式优化后,调整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9月征期内实施批量扣款(不含注销清算的缴费人),无需用人单位再行申报。
三、新缴纳方式从何时起开始执行?
残保金新缴纳方式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四、残保金批量扣款金额如何生成?
残保金缴费金额根据杭州市各级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从用人单位采集的上年职工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优惠信息等由系统自动计算。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生成批量扣款金额。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采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安置确认。残联部门核定后将确认的残疾人安置人数传递给税务部门。
六、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安置人数有异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如对残疾人安置人数有异议,可联系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确认。经残联确认安置人数发生变化的,由残联部门将新安置人数传递给税务部门。
七、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如何采集?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采集表》,完成上年职工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优惠信息等数据采集。
八、用人单位何时进行数据采集?
本年8月为用人单位数据集中采集期。
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人社发〔2022〕4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浙财综〔2019〕20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关于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全省集中版城乡居民两费征缴软件上线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