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7.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二、关于亚沙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1.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亚沙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对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四、上述税收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财综〔2019〕20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全省集中版城乡居民两费征缴软件上线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