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预约定价安排是特别纳税调整六项措施中,纳税人获取税收确定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我国20多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以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二、《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如何衔接?
64号公告是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公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规定。《公告》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实质内容的规定。例如在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追溯期、申请资料应包含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的内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64号公告的规定。因此,《公告》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其税务机关内部审核程序也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一致。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效力相同。
三、《公告》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进行了哪些简化?
《公告》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简化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具体为:
首先,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对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简易程序免去了预备会谈的阶段。
其次,《公告》将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再次,《公告》对协商签署阶段也提出了具体时间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最后,在监控执行阶段,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基本保持一致。
四、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公告》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此外,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五、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补充准备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资格?
我们设置提供同期资料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主动遵从,对于遵从程度高的企业,提高其获取税收确定性的便利。因此,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准备,并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资格。
六、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的,可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公告》第三条,“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提出续签申请的企业,只要其原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结果符合安排的要求,就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七、企业采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可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只要企业符合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就可以申请通过简易程序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中还应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八、税企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终止简易程序后,企业是否可以重新申请简易程序?
税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终止简易程序的,企业不可以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依据64号公告,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同时为减少企业负担,在简易程序中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九、因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化而终止执行的企业,是否可以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适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如何确定?
《公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将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因此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确定与64号公告有关规定实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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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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