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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亏损时是否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1-14 353 人看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亏损时是否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1年”指累计满1年】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三)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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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会计师 5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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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会计师 6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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