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六、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七、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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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注释: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条款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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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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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