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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