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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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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