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二)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二、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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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实施后,申报契税需要提交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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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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