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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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实施后,申报契税需要提交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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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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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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