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第三点契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上述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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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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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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