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减除费用”扣除,需先在“人员信息采集”→“是否扣除减除费用”处选择“是”,然后根据以下规则自动累计,无需手工填写或修改的,若不正确,需打开“人员信息采集”或“减除费用扣除确认”核实信息是否正确,修改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
1.“入职年度就业情况”为空:累计减除费用=5000*该员工本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受雇月份是根据“入离职时间”取值的,若不正确需修改);
2.“入职年度就业情况”为“当年首次入职学生”或“当年首次入职其他人员”:累计减除费用从当年一月开始计算,即“5000*当前税款所属月份数”,如有离职日期,则为“5000*离职月份”;
3.符合一次性扣除6万政策且个税软件中确认名单时选择“是”的员工:“累计减除费用”直接按照6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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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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