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类型可按照下面的标准选择:
1、是员工曾经任职的单位,申诉类型选择“曾经任职”,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状态修改成非正常即可;
2、是员工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后,个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员工。
企业收到个人的劳务加工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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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之前在公司实习的时候,已经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还属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公司申报个税之后重新下载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那为什么扣税时还提示未申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为什么在个税APP里对财务人员集中申报个税进行授权时没有“企业办税权限”选项?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发现上月未申报,那么该如何补报上月个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新增员工信息,其身份状态一直显示验证中是什么情况?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7月补扣补缴1-6月份社保,个税申报表如何填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职工取得单位发放的义务献血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