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期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缴中汇缴地的选择区分以下2种情况:
情形一、在任职受雇单位申报过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会自动显示任职受雇单位,若有多家任职受雇单位,可以下拉选择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即可;
情形二、申报的其他的所得:可以选“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汇缴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会根据“个人信息”中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自动带出,支持修改。
小贴士:情况一中工资薪金包含: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奖、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连续劳务报酬包含: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报酬。
2、若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时,没有受雇单位可以选择,可联系扣缴单位核实人员报送情况,也可以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缴时进行扣除。
注: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所得,只能在年度汇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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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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