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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实务中,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应该怎么做?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8-08 201 人看过
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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